人情往来还是贿赂犯罪

从黑龙江省克东县财政局原局长陈德君案说起

特邀嘉宾

董红艳七台河市委第一巡察组副组长

(七台河市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原主任)

张冬忆七台河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杨劲松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于天竺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编者按

这是一起一名县级财政局长八年敛财三千余万元终被查处典型案例。陈德君案件反映出县级财政系统哪些体制机制问题?陈德君假借中秋节、春节等节日,大肆收受他人财物,如何把握贿赂犯罪与人情往来的区别?陈德君将违法所得用于投资、借贷所获收益是否应予没收?对陈德君判处刑罚时有何考虑?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陈德君,男,中共党员,案发前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财政局局长。

年2月至年3月,陈德君任齐齐哈尔市克东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和拨付工程款、项目奖励等财政资金的拨付额度、拨付速度(优先拨付)等方面为企业或个人提供帮助,先后20余次索要、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美元10万元(按当期最低汇率折合人民币64.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66万余元、万余元的房产两套,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车位一处。陈德君将上述款物用于投资、借贷、租赁,产生孳息共计人民币万余元。

查处过程:

年7月5日,经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七台河市桃山区纪委监委对陈德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7月6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年9月30日,桃山区纪委监委将陈德君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桃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陈德君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批准逮捕。

年10月15日,齐齐哈尔市克东县纪委监委决定给予陈德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年1月5日,桃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陈德君涉嫌受贿犯罪向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年3月30日,桃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德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万元、美元10万元及受贿所产生的孳息人民币万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陈德君收受房产两套及地下车位一处,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现已生效。

1.陈德君作为一名正科级干部八年敛财三千余万元,背后反映了哪些体制机制问题,是否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以案促改工作?

董红艳:陈德君平时生活俭朴,自己的车一开就是十几年,在同事眼中是一个清廉干部。然而,直至案发,人们才知道,陈德君在担任克东县财政局局长期间,为自己“广纳财源”,索取、收受了他人三千余万元的巨额财物。陈德君腐败案件,反映出县级财政系统在体制机制方面一些深层次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导致陈德君腐败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一是缺乏确保县级财政局资金顺畅拨付的制度设计。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掌握着管理、拨付财政资金的大权,与财政支付管理不够严格等因素叠加,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二是现行县级财政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陈德君的违纪违法行为中,有些问题是他利用了现行财政体制机制中的不完善之处,得以实现自己“搂钱”的目的。比如,财政资金条块分割,钱出多门;财政审批制度不规范或是流于形式;财政资金流转运作不透明。三是对财政资金的审核不严、监督不力。审批流程不规范,在拨款前无论证,对于建设工程缺少评审机制,在预算环节和结算环节缺少论证等,这些现象也表明,缺乏对财政资金管理和审批的有效监督。四是县级财政系统缺乏重要岗位交流轮岗机制。陈德君担任克东县财政局局长八年多,长期从事某一重要岗位的工作,使得陈德君“地盘”观念变重、“抓权”意识变强,久而久之,把工作岗位赋予的职责当成了个人的权力,产生了腐败问题。

七台河市纪委监委根据查办的陈德君等人腐败案件,结合本市实际,已向七台河市委提出建议,建议市委对市、县(区)重要部门、重要岗位主要负责人定期轮岗。通过探索建立重要部门、重要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制度,使干部在思想和能力上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无论在哪个岗位都勤勉工作、廉洁履职。

2.陈德君假借中秋节、春节等节日,大肆收受他人财物,如何把握贿赂犯罪与人情往来的区别?如何认定陈德君的索贿情节?

张冬忆:贿赂与人情往来间馈赠存在本质区别,正常的馈赠是将财物无偿提供给他人,目的是联络和加深双方感情等,并非出于谋取某种利益,更与对方职权无关,而贿赂则是请托人以财物贿买对方,目的是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

本案中,年至年间,黑龙江海洋热力集团董事长徐某、克东县宝泉镇红星村综合服务中心工程负责人白某等人在中秋节、春节等节前向陈德君送予款物,白某两次共计送给陈德君6万美元,徐某更甚,八年间送给陈德君钱款共计人民币万元,所送钱款数额巨大,远远超出正常人情往来间的馈赠,虽然两人美其名曰“过节了,过来看望一下领导”,实际上都是依附陈德君的职权请托其能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项目资金,与正常的朋友、亲人之间节日往来拜访有着本质的区别。

根据刑法规定,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索贿的从重处罚。本案中,克东县是黑龙江省农业大县,每年省级财政给予的农业奖励资金和涉及工程项目资金都要经过县财政局进行拨付。陈德君盯上这块“肥肉”,为了给自己捞取不义之财,大肆向企业索要资金。克东县某国有控股粮库的实际经营者李某与陈德君有私交,在一次陈德君到该粮库检查时,李某积极向陈德君争取财政奖励资金,陈德君表面满口答应,暗地里却动起了歪心思,认为“这些钱如果直接给他们就太便宜他们了,我得从中‘削一刀’,至少削一半”,于是提出资金到位后需要粮库帮助“处理一些费用”。对此,李某心知肚明,在县财政局给李某经营的粮库拨付奖励资金万元后,陈德君让李某“拿回来一半”。李某只得先后两次送给陈德君人民币万元。通过以上证据判断,陈德君利用手中拨付农业奖励资金的权力,主动向李某索取项目奖励资金,李某不得不给予陈德君万元,认定陈德君索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辩护人认为,陈德君通过投资、借贷所获得的收益不是犯罪孳息,不应予以没收,如何看待该意见?

杨劲松:本案中,陈德君于年至年间,将自己违纪违法所得人民币余万元投资克东县恒诚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产生孳息人民币余万元;将自己违纪违法所得借贷给齐齐哈尔福瑞达印务有限公司,产生孳息人民币万余元;将自己受贿所得房产用于出租,产生租金人民币4万余元。陈德君及其辩护人提出此款项系陈德君从事合法经营所得,不是犯罪孳息。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根据“任何人不能从犯罪中获益”的原则,犯罪所得的收益也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孳息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某项财物一旦为犯罪所得,就形成赃款赃物,其后,该犯罪所得无论是自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无论是查封、扣押财产前的孳息,还是查封、扣押财产后产生的孳息,都应作为犯罪所得收益予以追缴。陈德君用收受的赃款、房产进行投资、借贷、租赁,人民法院应予追缴,故桃山区人民检察院请求判处陈德君犯受贿罪并收缴其犯罪产生的孳息人民币万余元,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陈德君认为,其收受的克东县保安街鸿富名苑商铺实际落户在赠送人陈某女儿名下,不应认定为其受贿所得,如何看待该意见?陈德君受贿三千余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量刑时有哪些考量?

于天竺:这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比如,有的行为人通过低买高卖的形式收受请托人好处,有的行为人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类贿赂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

本案中,黑龙江雅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克东县千丰粮库有限公司经理陈某为确保其上述两个公司能够及时、足额地得到返还土地出让金等资金,送给陈德君一套商铺,陈德君到案后,辩称此处房产并未过户,不应算作其受贿所得。然而,根据查明的事实,此处商铺一直由陈德君占有并由其弟弟代其向外出租并收取租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两高”有关负责人在解读《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是否在法律上取得对房屋等的所有权,并不能对事实上占有房屋等的认定构成障碍。只要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受贿方实际占有房屋即可认定为受贿。”本案中,陈德君没有向陈某借用房产的合理事由,此处房产一直由陈德君的弟弟代其向外出租并收取租金,陈德君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时也表示其本人无向陈某归还的意思表示,故桃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此商铺为陈德君受贿所得。

本案中,陈德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索取他人财物,对其应从重处罚;陈德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陈德君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陈德君主动上缴违法所得,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故本院对其做出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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