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兰陵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关于物流运输行业价格提醒告诫书
兰陵县物流运输各经营者:
在全国“动态清零”政策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大了运输难度,再加上国际油价居高不下,推高了物流企业经营成本,导致运输费用有所增加,物流运输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上涨属正常现象。但是,也存在部分物流运输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现象。对此,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兰陵县交通运输局将加强货运市场动态监测和运力调控,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强化货运价格监管。望各物流运输经营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针对近期我县有个别物流企业出现串通涨价意图,为进一步加强物流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确保市场竞争秩序公平有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县物流运输行业经营者郑重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
(一)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要依据成本费用和市场供求合理制定价格,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不得滥用自主定价权,进行不正当的价格竞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三)按规定明码标价,在营业场所、相关网站公示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等内容,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
(四)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经营成本,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主动纠正价格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交通运输局将加强对物流行业的巡查力度和价格监督检查。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达成垄断协议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陵县交通运输局
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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