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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林草联规〔〕1号

哈尔滨市,方正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五常市、尚志市;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牡丹江市,林口县、穆棱市、东宁市、宁安市;佳木斯市,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富锦市、同江市、抚远市;大庆市,林甸县;鸡西市,密山市、虎林市。双鸭山市,饶河县;伊春市,铁力市、嘉荫县、大菁山县。七台河市,绥滨县;黑河市,北安市、嫩江市、孙吴县;绥化市,青冈县、明水县、海伦市、望奎县、绥棱县、庆安县、兰西县;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市林草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联合下发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林草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

年1月7日

黑龙江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落实,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联合印发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由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三条我省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为原大兴安岭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脱贫人口。

第四条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等支出。

第五条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实现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

我省生态护林员将统一纳入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实行精细化管理。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将生态护林员与天然林保护护林员、公益林管护员等管护人员统一纳入资源管护网格,统筹管理。

第六条各项目县应当依据森林和草原等资源、原地区的脱贫人口数量等因素,据实申报生态护林员需求。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根据各地生态护林员需求,结合国家下达的财政资金指标,分解下达生态护林员分配指标至各有关县(市、区)。“原则上,国家不增加投入的情况下,不再扩大选聘范围”。

第七条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尊重脱贫人口个人意愿,在自主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聘。

(二)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天然林、退耕还林等生态林面积大的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重点安排。

(三)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落实“县建、乡管、村用”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县的工作机制,统一组织,规范管理。

第八条分级明确生态护林员选聘责任。

(一)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协调和指导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并对各地生态护林员管理、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省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省级乡村振兴管理部门负责督导核实生态护林员身份。

(二)县级人民政府对选聘工作负总责,统筹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工作,审定乡镇选聘结果。

(三)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县级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推广启用,并对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

(四)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选聘工作,负责日常管理和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推进落实本区域内林草资源网格化、精细化管理,以及拓展巩固生态帮扶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要求。

(五)乡镇林业工作站(包括乡镇承担林业和草原工作的相关机构,以下简称“林业工作站”)受县级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委托承担生态护林员选聘、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林草资源网格,将生态护林员纳入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进行巡护。

第九条生态护林员管护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技知识。

(二)掌握辖区的林地、湿地、草原位置、范围,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进行巡护,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进行重点巡护。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垦滥占草原、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违反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有关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四)防火期内应每天坚持巡护,非防火期内巡护由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综合相关资源分布情况,巡护难易程度确定。据实记录巡护日志。

(五)可根据统一安排履行林草科技推广员职责,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林草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各地不可安排生态护林员从事与林草行业无关的其他工作。

(六)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生态护林员的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兑现劳务报酬。

(二)有权自愿提出解除协议。自愿解除协议的生态护林员须提前20日向劳务协议签订单位提出申请;生态护林员被解聘的,在被告知解聘的20日内有权向县乡两级政府提出申辩。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有权就聘用期间无故扣劳务报酬或解聘,依法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脱贫人口,且长期在本地居住。

(三)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有正常的沟通交流能力。

(四)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一、二级重度残疾、患有重度视力障碍、重度精神类疾病、双眼重度视力障碍、重度聋哑、重度智力障碍的脱贫人口,不建议选聘为生态护林员。

第十二条选聘程序:

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选聘公告,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同时,可通过召集村民大会或通过广播、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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