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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今年以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着力解决民生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化肥、车用燃油质量、假冒知名品牌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现将7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讷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讷河市某农资商店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年4月16日,讷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讷河市某农资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店销售的五星上将黄金螯合肥进行抽样检测。年5月10日,收到该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所检项目中微量元素含量不符合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年2月28日以每吨元的价格从营口某肥业有限公司购进五星上将黄金螯合肥10吨,以每吨元的销售价格全部售出,该案货值金额0元,违法所得元。当事人自接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并对抽检不合格化肥进行召回,但未能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克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克东县某煤炭经销处经销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案

年11月7日克东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辖区某煤炭经销处销售的民用散煤进行抽样检验。年2月1日,接到该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查,年5月11日,克东县某煤炭经销处从晋中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购进山西生产的山西(原煤块)民用散煤,共计净重60.03吨,购进价格为每吨.00元,零售价为每吨.00元,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该案货值金额9.9万元,获违法所得.1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行为。克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甘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甘南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无证运行案

年4月14日,甘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甘南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所使用的电梯未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无证运行。执法人员当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年4月21日,甘南县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仍未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无证运行。

甘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建华区某粮行电子计价秤未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案

年5月15日,建华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齐齐哈尔市城乡粮油交易市场的某粮行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粮行收银台处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未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粮行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该店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在用的电子计价秤未经过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的违法行为。建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富裕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富裕县某供销合作社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年3月13日,富裕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依法对富裕县某供销合作社销售的掺混肥料进行抽样检测。年4月7日,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总养分、钾不符合GB/T-《掺混肥料(BB肥)》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年1月15日从黑龙江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进掺混肥料17.5吨,进货价为每吨元,销售价为每吨元,截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共计元,获违法所得元。富裕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江县某食品超市使用电子计价秤未按规定进行周期计量检定案

年6月6日,龙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江县某食品超市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超市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无法提供计量检定证明。

经查,该单位于年3月21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备案证明,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是兑店时原店主提供,并不清楚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每年需申请周期计量检定。

当事人违反了《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申请周期计量检定的违法行为。龙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依安县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年4月25日,依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超市所销售的白色运动女袜上印有与耐克商标近似、相仿的图样,袜子标签上也印有与耐克商标近似、相仿的图样。同日执法人员与商标持有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经鉴定,该批次产品不是其公司生产,并出具《鉴定证明》证实所销售的袜子为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当事人于年4月初从产品推销员手中购进白色运动女袜10双,进货价格为每双2元,截至案发时该批运动袜已卖出6双,尚未售出的4双侵权运动女袜被依法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安县市场监督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女袜4双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温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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