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检察建议公开宣告由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玮琦主持,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被建议行政机关及涉案三家企业分别派代表到场参会。
“……叉车属于特种设备,虽仅在厂区内作业,但叉车作业时会与厂区内的装卸工及其他工作人员存在接触,且在开出库房过程中,与厂区内的不特定行人共同使用厂区内的公共道路。涉事三家企业的规模及占地面积较大,厂区内工作人员及外来办事人员较多。三家企业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使用叉车,会危害到厂区内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及身体健康,存在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办案人宣读诉前检察建议书后,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及要求整改的内容做了详细的说明和阐释,并表示检察机关将持续跟进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被建议行政机关代表当场签收检察建议书,并表示一定认真整改检察建议书指出的问题,积极履职,将结合各方力量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以法律授权的形式,为检察机关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克东县检察院将坚持以办案为中心,继续加大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
据王玮琦介绍,克东县检察院将持续突出预防性司法理念,优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整改,消除和防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侵害风险,保护企业生产安全,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落实在依法监督办案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更好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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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石华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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