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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克山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推动本地企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建设一批人才飞地。通过搭台借势借力人才,打通本地与飞地的资源交流渠道,实现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本奖励办法所指人才飞地为在克山行政区域外设立的,集科技成果示范转化、协同创新、联合招商、人才培养等功能为一体的平台载体。人才飞地实行“企校政”合作模式,以研发、引智功能为主,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实现研发域外化、生产本地化、引智多元化,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县转化和高端人才的柔性引进。

第二条支持和奖励政策

1.我县企业在人才飞地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被飞地所在地评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科学家工作室,我县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我县企业通过人才飞地购买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对企业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给予其技术交易金额的30%、最高万元补助。同一年度、同一单位获补助的资金总额最高万元。

3.我县企业依托人才飞地从事自主研发活动,研发费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对企业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按照超出部分20%给予研发后补助。同一年度、同一单位补助金额最高万元。

4.我县企业研发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畜禽)新品种及发明专利在我县转化,对企业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国家级审定的新品种每个奖励20万元,省级审定的新品种每个10万元,发明专利每个奖励5万元。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新品种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发明专利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新品种同时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按国家级奖励,不重复奖励。

5.以服务县域主导产业为重点,在我县新建的“头雁”工作站子站,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头雁”工作站子站运行较好,为企业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次年起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6.我县企业通过人才飞地,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开展的创新创业大赛、峰会论坛、项目成果对接及全国性学术会议等推介活动,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的,给予举办企业最高50万元补助。

7.我县企业在人才飞地所在地建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所在地省级及以上备案认定,成功运行2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后补助20万元。

8.通过人才飞地柔性引进的,研发科技成果在我县实现转化的科研人员(或团队),参照成果转化获得收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额度,每人每年最高奖励万元。

9.我县人才飞地驻外工作站招引的重大项目,签约金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完成固投万元(含万元)以上的,给予驻外工作站最高40万元招商经费补助。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只补助一次。

第三条通过人才飞地引进的,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表彰的企业或个人,由县委、县政府“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第四条我县企业在县域内开展的相应活动享受本奖励办法同等政策支持;我县协助企业对接人才飞地所在地相关政策。

第五条凡与省、市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可并行执行。在省、市政策执行中,若我县财政有匹配,匹配额度高于或等于本办法规定额度的,则只执行省市政策;若低于本办法规定额度,则我县财政补齐差额部分。我县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本奖励办法配套出台《克山县“人才飞地”建设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克山县“人才飞地”建设奖励政策

“黄金九条”

一、创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二、购买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给予最高万元补助。

三、从事自主研发活动给予最高万元研发后补助。

四、研发成果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

五、建“头雁”工作站子站给予10万元奖励。

六、举办推介活动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七、建立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后补助20万元。

八、科研人员(团队)给予最高万元奖励。

九、人才飞地工作站给予最高40万元招商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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