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年3月12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赵某军以盗窃罪、强奸罪起诉书!
被告人赵某军,男,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克东县**乡**村**组**号。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年3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年5月7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21日因涉嫌强奸、抢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5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军在本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政府附近承租被害人李某某的三轮出租车去蔡公庄镇。途中被告人赵明军谎称去大邱庄镇官坑村,指使李某某行驶到官坑村村西高架桥下的土路时,言语威胁李某某,强行脱掉李某某的裤子并在草地上发生性关系,事后又抢走李某某的一部白色VIVO手机和五十元现金。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元。作案后,被告人赵某军将该手机变卖获利50元。
年5月3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军在本市静海区西翟庄镇顺民屯村“众鑫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车间内,借被害人郑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玩游戏,后趁其不备,将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元。作案后,被告人赵某军将该手机变卖获利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军违背妇女意志,胁迫妇女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明军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军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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