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交纳诉讼费?
众所周知,寻求司法救济是需要成本支出的,一旦某个争议被提交法院就意味着国家要调动整个司法资源为案件服务。所以,为了平衡当事人以及法院的利益——既不会导致人民群众因诉讼成本过高而放弃诉诸于司法途径而选择其他救济方式,又不会因为法院收费过低或不收费导致司法系统财政负担过重(最终还是要由纳税人来承担),故经法院系统科学的计算,制定出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简言之,支付诉讼费(原告预交费用或由败诉方最终承担诉讼费)是调动司法资源为个体服务所支付的对价。
二、诉讼退费的司法依据
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地方高院的司法解释性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诉讼费退费和执行专项整改工作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高法13号
一、胜诉退费:当事人因退费问题办理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符合退费条件的案件必须全部退还;应当退还给胜诉人的全部金额必须足额退还。退费工作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的15日内完成。
二、败诉方当事人诉讼费的执行:对于败诉方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由执行局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人执行时,已将诉讼费纳入申请执行内容的,不纳入此次整改范围。
三、职责分工
4、省法院执行局会同立案庭明确诉讼费执行案件的案号,各级法院自年4月1日起,部署开展诉讼费执行工作。
5、退费给胜诉方的相关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相关工作落实流程;胜诉退费后,应当向相关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的,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书记员应依法先行催缴,催缴后义务人不缴纳的,移送立案庭立案、交执行局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沪高法号。
一、……争取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解决“胜诉退费不及时”的问题。
二、败诉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执行局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诉讼费用执行工作,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不得就退还诉讼费令立执行案号。
三、诉讼退费的司法实践
1、要求不合理。部分法院对于胜诉方预交的诉讼费暂不退还而要求在败诉方先行缴纳之后再进行退还,如果败诉方不缴纳诉讼费则要求将诉讼费用通过执行程序来向败诉方追索。这种要求既不合法、有不合理,缺少依据又不得民心。
2、退还周期长。诉讼法官往往超期退诉讼费,通过严苛的程序性要求来拖延退费。年12月,我到成都某法院帮同事向执行法官递交退费申请,执行法官表示“年后”法院会统一退费,时候该同事向我吐槽,申请退诉讼费已经周折了很多次。如果案件标的额巨大,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数额也会很大,法院拖延退费这一期间产生的利息(对于预交诉讼费的当事人而言是一种损失)该向谁主张,是否可以主张?(目前我没有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
3、法官不配合。典型是曾经在我团队的唐律师办理的案件。对于被执行人作为原告且胜诉的案件,如果被执行人预交的费还在国库未退还,该费用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责任财产?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唐律师尝试向执行法官写文书推动执行该笔诉讼费,但没有得到法官的支持,故这一问题研究起来也很有趣,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
4、落实不积极。像蚌埠禹会区法院这样直接拒绝退费的应该也不在少数。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苏高法1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诉讼费退费和执行专项整改工作工作方案的通知》之前,同事在江苏法院得到的反馈往往是:我们法官干活还不收钱啊,或我们从来就没有退过诉讼费等。
四、是什么导致退费难?
1.法院不重视司法解释规定或法律实践中适用很模糊;
2.现如今执结率普遍较低,退费便意味着诉讼成本由“官方”承担,故从各法院主观上来说当然不愿意退费;
3.律师群体的轻言放弃,向法院争取无果后便放弃;
4.当事人在公权力面前往往较软弱,依法退费意识不强。委托的律师又碍于很多因素不愿意在本地法院跟本地法官“较真”;
5.退诉讼费会加重诉讼法官的工作量。
6.制度不完善,并无退诉讼费的具体规定,最高院没有相关的司法文件(退诉讼费流程性的规定)出台;
7.本省没有先例;
8.预交后诉讼费统一进国库,预交诉讼费管理体制不健全、法院部门之间部门衔接不畅。
9.退费受阻后缺少救济途径。
五、法院有哪些错误认知?
1、“判决书中的判项很明确: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XXX负担,既然判决书中已经确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就应该向被告主张”——某法官
这种理论很难站得住脚,首先不退费本身就是违法的;其次,该判项是顺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理应由被告承担,法院必须这样判决;再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不意味着被告应直接向原告支付。最后,如果被告无偿还能力就意味着该笔诉讼费用实际是由原告支付的,这完全与法律规定违背,是对法律的滥用。
2、退诉讼费以为着加重法院的成本开销?
法院有这种认知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诉讼费收入可以通过财政部门确定的银行系统缴入国库。已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进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诉讼费收入,应按当地相关改革规定缴入国库。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严格实行收缴分离。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当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交(预交)诉讼费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专用票据。 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书必须分别明确当事人应当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的数额。
第八条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也要实行收缴分离。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专用票据。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诉讼费,要定期交入当地指定银行,同时将票据上交基层人民法院。 实行人民法庭代收诉讼费的地区,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2)年,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其中附件一“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中第六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诉讼费,无乱支、滥用诉讼费行为。绝不允许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奖金、福利挂钩。
由此可知,诉讼费的收取与法官以及法院均无关系,这种理由是不成立的。
六、律师的错误认知。
全国已经实现了收支两条线的法院检察院的省级财政统管?
为了“去地方化”减少不正当干预司法活动,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随后,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7个省市先行试点“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制”等四项改革(即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并不是所有的省级单位都实现了省级财政统管。
第二批试点省市自治区于年半年陆续进入了司法体制改革,包括云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重庆、宁夏、贵州12个。
故,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做到了省级财政的统管,截至目前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省级单位统管。
七、退诉讼费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
鉴于当事人有放弃主张诉讼费的权利,故笔者认为申请退诉讼费是当事人的权利,不排除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不向法院申请退费也可能是与被告达成执行和解的内容。
八、应在多长时间内退还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九、可以申请退哪些费用?
向法院申请退费一般指退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但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不限于此,其他费用该如何负担以及由谁负担还需要看判决书的判项是如何规定的。
十、如何退诉讼费?
(一)需准备的材料: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11)
当事人申请办理退预交费用,应在收到生效裁判文书后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退费理由和金额、申请人的名称、开户行名称(应具体到支行)、银行账号或卡号等。如指定非缴款人为收款人的,应当出具代理办理退费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所提交的退费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均由原缴款人签章。
(山西高院-5)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
在退付当事人诉讼费时,当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通过审批实现一次性退付:法人申请退费需要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退费申请书、申请退费单位开具的收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预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书、联系人电话;个人申请退费需要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退费申请书、领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预收)、身份证;非本人申请,需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书、联系人电话。
四川高院(-6)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该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必须与当事人的名称一致);
3、收款人银行卡号,要求用黑色签字笔或者黑色钢笔写在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上;
4、加盖庭章的《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一份;
5、如有代理人代为办理退费事宜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为办理退费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当事人为法人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出据的加盖财务专用章收据一份;
2、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必须与当事人的名称一致);
3、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
4、加盖庭章的《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一份。
十一、胜诉方不申请退诉讼费意味着什么?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条之规定……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即如果胜诉方不主动向法院申请退诉讼费则意味着其以默示的行为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
向法院申请退费是否有时效的限制,目前并没有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待研究清楚相应规定后再做说明。
十二、不退诉讼费该如何救济?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院长申请复核,但是法律并没有给出当事人申请退费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救济途径,故最好的办法便是向院长、上级法院反应,如果能引起最高院的重视,得到最高院的批复最好。
十三、附件:江苏以及上海高院关于胜诉退费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诉讼费用收退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